章 总 则
条 本协会名称为:“河北省食品包装行业协会”,英文名称为:Hebei Food Packaging Industry Association;
第二条 本协会性质:由河北省食品包装企业自愿组成,实行区域内行业服务和自律管理的行业性非盈利社会团体法人。
第三条 本协会宗旨:遵守宪法、法律、法规和政策,遵守社会道德风尚,着力提高食品包装行业的管理素质与自律意识,树立诚信经营社会责任风气,当好的参谋和助手,协调会员与会员之间、会员与消费者之间、本行业和其他行业之间的关系,保护会员合法权益,维护公平竞争,推动行业发展和社会进步,着力创建食品包装安全、放心的消费环境,为我省食品包装安全及经济发展作贡献。
第四条 本协会无业务主管单位,社团登记管理机关为河北省民政厅,本协会愿意接受社团登记管理机关的业务指导和监督管理。
第五条 本协会住所:河北省石家庄市,本协会活动区域:河北省。
第二章 业务范围
第六条 本协会的业务范围:
(一)依据产品质量法、标准化法、计量法、食品安全法等相关法律法规,规范食品包装企业自律行为,促进企业诚信体系建设,协助相关部门健全完善食品包装行业相关规章制度。
(二)参与制定我省食品包装行业发展战略规划,向和相关部门提业振兴和行业发展政策性意见和建议。
(三)探索国际和国内食品包装原材料、生产设备、技术工艺、创新成果、产品结构、市场动态等行业信息数据库的建设,运用信息技术进行大数据分析,开展我省食品包装行业规划和发展研究,促进我省食品包装产业的结构调整、重点区域的科学发展、技术创新和市场开拓,及时向社会提供本行业信息,促进我省食品包装产业的壮大和繁荣;
(四)建设我省食品包装生产企业、产品用户(食品企业等)研究机构、大学院校、检测机构、咨询服务机构等信息和人才数据库,开展企业、行业间的广泛深入的交流合作,促进产品、技术、服务等各领域的创新驱动,实现创新成果快速转化、产业整体技术水平的不断提升,企业核心竞争力的不断增强;
(五)构建由业内从事市场研究、产品开发、技术研究、管理咨询、专业培训等领域工作和研究的专家组成的我省食品包装行业“云智库”,促进我省食品包装行业人才资源的开发和利用,为出谋划策,全方位为企业排忧解难、咨询服务、培训指导,多渠道为社会提供信息服务;
(六)建设协会网站,编辑出版技术刊物、书籍等;完成部门交办的工作。
第三章 会 员
第七条 本协会的会员种类为单位会员。
第八条 申请加入本协会的会员,必须具备下列条件:
(一)本行业企业以及其他相关经济组织;
(二)拥护本协会的章程;
(三)有加入本协会的意愿;
(四)自愿履行会员义务,参与协会活动。
第九条 会员入会的程序:
(一)向协会秘书处提交入会申请书;
(二)经协会秘书处讨论通过;
(三)由协会秘书处核发会员证(书)。
第十条 会员享有下列权利:
(一)本协会的选举权、被选举权和表决权;
(二)参加本协会举办的各项活动;
(三)获得本协会服务的优先权;
(四)对本协会工作有建议、批评和监督权;
(五)入会自愿、退会自由。
第十一条 会员履行下列义务:
(一)执行本协会决议;
(二)维护本协会名誉、信誉及合法权益;
(三)完成本协会交办的工作;
(四)按规定交纳会费;
(五)向本协会反映情况,提供有关资料、报表。
第十二条 会员退会应书面告知本协会秘书处,交回会员证(书)。会员如果一年不交纳会费或不参加本协会活动的,视为自动退会。
第十三条 会员如有严重违反本章程的行为,经常务理事会表决通过,予以除名。
第四章 组织机构和负责人产生、罢免
第十四条 本协会的权力机构是会员大会,会员大会的职权:
(一)制定和修改章程;
(二)选举、罢免协会理事;
(三)审议协会的工作报告和财务报告;
(四)决定终止事宜;
(五)决定其他重大事宜。
第十五条 会员大会须有2/3以上的会员出席方能召开,其决议须经到会会员2/3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。
第十六条 会员大会每届四年,因特殊情况需提前或延期换届的,须由理事会表决通过,报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。但延期换届长不超过一年。
第十七条 理事会是会员大会的执行机构,对会员大会负责。
第十八条 理事会的职权:
(一)执行会员大会的决议;
(二)选举和罢免常务理事;
(三) 审议协会年度工作报告和财务报告;
(四) 审定修改协会章程;
(五) 终止协会提议;
(六)其他需经理事会通过的重大事项。
第十九条 理事会须有2/3以上理事出席方能召开,其决议须经到会理事2/3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。
第二十条 理事会每年季度召开一次。情况特殊的,也可采取通讯形式随时召开。
第二十一条 本协会设立常务理事会,常务理事会员由理事会选举产生,常务理事会对理事会负责,行使如下职权:
(一)执行理事会的决议;
(二)选举和罢免会长、副会长、秘书长;
(三)决定设立办事机构、分支机构、代表机构和实体机构;
(四)决定副秘书长、各机构主要负责人的聘任;
(五)审定通过协会内部管理制度;
(六)其他需经常务理事会通过的重大事项。
第二十二条 常务理事会须有2/3以上常务理事出席方能召开,其决议须经到会常务理事2/3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。
第二十三条 常务理事会半年召开一次,上半年常务理事会在一年一度的理事会会议召开之前进行,下半年常务理事会,在第三或第四季度召开。情况特殊的,也可采取通讯形式随时召开。
第二十四条 本协会设秘书处。秘书处职责:
(一)负责处理协会日常工作,
(二)负责会员大会、理事会、常务理事会议的筹备工作;
(三)负责向会员大会提供协会的工作报告和财务报告;
(四)负责向理事会提供协会年度工作报告和财务报告;
(五)决定会员的吸收或除名;
(六)领导本协会各部门、各机构开展工作;
(七)制定协会内部管理制度,报经常务理事会通过后执行;
(八)其他由秘书处负责事项。
第二十五条 本协会的会长、副会长、秘书长必须具备下列条件:
(一)坚持党的路线、方针、政策,政治素质好;
(二)在本协会业务领域内有较大影响;
(三)会长、副会长、秘书长年龄不超过70周岁,秘书长为专职;
(四)身体健康,能坚持正常工作;
(五)未受过剥夺政治权利的刑事处罚的;
(六)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;
(七)愿意致力于本协会工作。
第二十六条 本协会会长、副会长、秘书长如超过任职年龄的,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,报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后,方可任职。
第二十七条 本协会会长、副会长、秘书长任期四年,可连选连任,长不得超过两届,因特殊情况需延长任期的,须经会员代表大会2/3以上会员表决通过,报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后,方可任职。
第二十八条 本协会会长为本协会法定代表人。本协会法定代表人不得兼任其他团体的法定代表人。
第二十九条 会长行使下列职权:
(一)召集和主持理事会及常务理事会;
(二)检查会员大会、理事会和常务理事会决议的落实情况;
(三)代表本协会签署有关重要文件。
第三十条 秘书长负责秘书处工作,行使下列职权:
(一)主持开展日常工作,组织实施年度工作计划;
(二)协调各分支机构、代表机构、实体机构开展工作;
(三)提名副秘书长以及各分支机构、代表机构和实体机构主要负责人,提交常务理事会决定;
(四)决定各分支机构、代表机构、实体机构专职工作人员的聘用;
(五)处理其他日常事务。
第五章 资产管理、使用原则
第三十一条 本协会经费来源:
(一)会费;
(二)捐赠;
(三)资助;
(四)在核准的业务范围内开展活动或服务的收入;
(五)其他合法收入。
第三十二条 本协会按照有关规定收取会员会费。
第三十三条 本协会经费必须用于本章程规定的业务范围和事业的发展,不得在会员中分配。
第三十四条 本协会建立严格的财务管理制度,保证会计资料合法、真实、准确、完整。
第三十五条 本协会配备具有专业资格的会计人员。会计不得兼任出纳。会计人员必须进行会计核算、实行会计监督。会计人员调动工作或离职时,必须与接管人员办清交接手续。
第三十六条 本协会的资产管理必须执行规定的财务管理制度,接受会员代表大会和财政部门的监督。资产来源属于拨款或者社会捐赠、资助的,必须接受审计机关的监督。
第三十七条 本协会换届或更换法定代表人或协会秘书长之前,必须接受社团登记管理机关组织的财务审计。
第三十八条 本协会的资产,任何单位、个人不得侵占、私分或挪用。
第三十九条 本协会专职工作人员的工资和保险、福利待遇,参照对事业单位的有关规定执行。
第六章 章程的修改程序
第四十条 对本协会章程的修改,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后报会员大会审议。
第四十条 本协会修改的章程,须在会员代表大会通过后15日内,报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核准后生效。
第七章 终止程序及终止后的财产处理
第四十一条 本协会完成宗旨或自行解散或由于分立、合并等原因需要注销的,由理事会提议终止。
第四十二条 本协会终止提议须经会员大会讨论通过。
第四十三条 本协会终止前,须在有关机关指导下成立清算组织,清理债权债务,处理善后事宜。清算期间,不开展清算以外的活动。
第四十四条 本协会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办理注销登记手续后即为终止。
第四十五条 本协会终止后的剩余财产,在社团登记管理机关的监督下,按照有关规定,用于发展与本协会宗旨相关的事业。
第八章 附 则
第四十六条 本章程经次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。
第四十七条 本章程的解释权属本协会理事会。
第四十八条 本章程自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核准之日起生效。